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五十八条、国务院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》第十三条和国土资源部《土地登记办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按照市规划局(2016)0222号《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》的要求,经市政府批准,决定收回长春净月高新区东至空地、西至空地、南至森阳路、北至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,地面积为776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,同时注销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。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征收范围内的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失去法律效力。同时将土地使用证交征收实施单位,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注销手续。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、土地权属纠纷、土地抵押、土地查封等全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决,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,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等,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行解决。
特此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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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3月28日